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通常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一、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原则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破产时,应首先使用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来清偿债务。
二、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范围
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基本原则。
例如,如果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且已足额缴纳,那么在公司破产时,即使债务远超100万元,该股东也无需再以个人财产偿债。
特殊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此外,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也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的责任范围
一般情形: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在正常经营中代表公司行为,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
在公司破产时,法定代表人通常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全部债务。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挪用公司资金等行为,要对公司和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当公司破产无法偿债时,法定代表人需按担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破产过程中,如果法定代表人有妨碍清算等不当行为,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优先支付,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职工债权:
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税款债权:
包括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在支付完上述费用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